关于专利优先权特性的详细阐释如下:
首先,它具有附属性质,也就是说若无专利申请权,那么专利优先权也无法存在;
其次,它仅在专利申请之后产生并且必须经过申请才能产生效力;
再次,其时效性非常显著,仅仅在法律所设定的优先权期限之内享有优先权,超过时限则会失效;
最后,专利优先权还有诸多其他特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