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口头遗嘱的确立条件包括:
首先,遗嘱人必须是具备完整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只有这些因素齐备,才能保证其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做出真正有效的口头遗嘱。
其次,当订立口头遗嘱时,需要有两个及以上非亲属关系的见证人在场,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懈可击。
此外,遗嘱人必须在建造遗嘱的过程中表现出真实的自由意志,不能受到任何外界干扰或胁迫。
最后但同样重要的是,所制定的遗嘱内容不得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同时不得损害任何人的利益。
遗嘱的正式文本包括:
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口头遗嘱以及录音遗嘱等多种方式供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