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伤害致残的
赔偿问题时,理应支付以下几项必要费用:
1、
医疗机构因处理伤者所需花费的各种
医疗费用及因伤者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的
工资性收入的减少部分;
2、由于伤势严重而使其生活需要支付的额外开支和因失去劳动力而致使其社会经济收益损失的部分;
3、伤者有权获得
残疾赔偿金,该笔款项参照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平均纯收入这两个标准,从受伤后被认定为残疾的那一天开始计算,以二十年的期限为限度。《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