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行驶时发生了意外事故,那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会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详尽调查并作出合理判定。
然而,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惯例,他们会基于下列因素来确定当事人应负的责任:
(一)若由于某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直接触发了交通事故,那便需要由该当事人承担全责;
若当事人选择逃离事故现场,使得现场状况改变、重要证据消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能会因为无法准确认定事故实际情况而让选择逃离的当事人负有全责;
倘若当事人故意破坏或篡改现场,销毁关键证据,那么他们也需承担相应的全责;
(二)若交通事故是由双方或多项当事人的错误行为共同引发的,那么只需要参考他们各自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影响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然后以此为基础,分别赋予他们主要责任、同等责任与次要责任;
(三)当所有当事人都没有明显过错,导致这次交通事故只是一场意外事件时,大家都无需负责;
(四)若是由某一方当事人刻意制造的交通事故,那么其他所有人均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四)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