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利用制造、购买或继承等手段获得可用于欺诈司法机关和金融机构的假冒信用卡;
抑或凭借虚假的身份证明文件骗取的合法信用卡;
(其二)在取得金融机构签章的前提下,故意对已发生实质性灭失效力的信用卡实行使用操作;
(其三)未经授权,擅自盗用他人合法拥有的信用卡,并藉此实施刷卡消费及其他违法行为;
以及(其四)在预设非法占有为动机的背后驱动下,以持卡人自身名义、超过规定的信用额度上限或者法定还款期限进行透支操作,且无论发卡银行是否采取预防性措施或者向持卡人发起催告提示,均无意归还欠款。
在此意义上,称之为“恶意透支”。《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