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如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妨碍了信用卡的管理与正常运行,均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单独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款;
若涉案情节严重复杂,则将被判罚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需接受至少二万元直至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制裁:
首先,明知所持有的是伪造的信用卡,或是明知自己手头的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却仍进行持有与运输活动,且涉案金额较大者;
其次,对他人信用卡未经授权就擅自非法持有,数量较大者;
再次,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者;
最后,曾经参与或协助制作、销售、购买以及转让伪造信用卡给他人,或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者。
此外,无论何因,如有人盗走、购买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他人信用卡数据资料,都将受到与前述法律条款相似的惩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优势,违反了上述有关禁止事项,他们将受到更严厉的惩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