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女方离婚之后,若仍希望拥有
孩子的抚养权利,则可行使与男方进行商议的权利,尝试变更子女的
抚养权利。
然而,倘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女方可以选择向当地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人
民法院对此进行裁决,以便正式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在此情况下,一旦法院认定存在以下四种情形之一或者更多,他们将支持女方关于
变更抚养权的诉求:
首先,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遭受残疾而无法再承担
抚养责任;
其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能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或者实施了虐待子女人格的行为,这不仅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不利影响;
第三,年龄在8周岁及以上且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的未成年子女,而此时此方具备抚养能力;
最后,如果存在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