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自然人失踪达两年以上之久,其亲属等相关利益方有权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申请,宣告此人处于失踪状态。
此时需起算其自最后行踪消失之日起的时间为失踪日。
如失踪者再次现身,他们或其代表可向法院提交撤销失踪宣告的申请,院方可依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裁定。
失踪人员重返社会后,将有权要求财产代理人尽快交付相关财产及汇报该期间的财产管理状况。《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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