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尚未进行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情况下,依据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规定,依法签订并正式签署生效的房地产抵押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抵押权作为抵押担保的核心要素,其所拥有的优先受偿权等法定权益仅仅在登记成功被认可之后才能得以确立。
因此,在针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动、转移以及消灭等事项签订合同时,除了法律明文规定或合同自身特别约定以外,从合同正式签署即刻起即具备了法律约束力。
而对于未完成物权登记程序的情况,这并不对合同的有效性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该法典的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示的各项财产为标的物进行抵押,或是以第五项所载明的在建建筑物作为抵押物的情况,均须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权将在登记完成之际设立并正式生效。《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