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取保候审期间,倘若得到执行机关的批准,便可前往异地进行相关活动。
然而,在取保候审期间,被保释者即被告人若未获得正当理由是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县级行政区划范围。
倘若欲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级行政区划范围,不仅必须经过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负责人的许可,还需确保自己有充足且合法的理由。
2、在取保候审过程中,需要被执行人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得随意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级行政区划范围;
如若被保释者个人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通讯联络方式发生变更,应立刻在二十四个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
若接到传讯通知时,务必于限定时间内赶到;
除此之外,还需严格遵守其他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第一款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