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乃遗嘱人通过公正机关办理之遗嘱形式,无需取得继承人之认同。
遗嘱乃是由立遗嘱者对自身所拥有的财产在其离世之后应如何处置,以及有哪些人士有权继承等事项的一种财产安排,它属于立遗嘱者行使其对于自有财产的法定处置权利的体现,因此在法律层面上被视为单方面的行为,在立遗嘱过程中并不需要征得所有法定继承人的同意。
依据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公证遗嘱须由遗嘱人通过公证机构予以办理。
同时,该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也明确指出,自然人可按照本法的规定,通过订立遗嘱来处分个人财产,并且还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此外,自然人亦可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某一位或几位继承人继承。
同样地,自然人也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赠予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组织、个人。
最后,自然人还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