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帮助信息类犯罪的场合中,自首行为所能带来的减刑期限的影响主要依赖于诸多具体因素的综合考量。
比如,我们需要从自首的动因、时间节点、实施方法以及相关罪行的严重程度、如实交代罪行的详尽程度以及悔过的真实体现等多方面进行全面审慎的评估和权衡。
根据这些具体情况,经过严密而细致的推算,我们可以得出应减少基本刑罚幅度的百分比不应低于40%的结论。
倘若这些犯罪行为较为轻微,那么,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基础刑罚幅度的百分比甚至可以达到40%以上,或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免予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