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被判定为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也就是说在实际提供借款的时刻起,该借款合同便正式生效。
实践合同又被广泛地称为要物合同类型,它不仅要求相关各方达成共识,而且还必须完成特定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方可正式成立。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自然人与法人以及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借款协议属于典型的诺成合同之外,其他类型的抵押贷款、房屋租赁以及房地产交易等合同类型则都属于实践合同的范畴,它们的正式成立需要满足除表达意愿之外的更多具体条件,比如实际提交标的物。
因此,尽管法律上对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定义不同,具体界线却并非仅限于交付标的物这唯一标准,而更为关键的因素往往涉及到实际履行义务的复杂性和细致程度。《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