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失信者并不易受到拘留的惩罚。
然而,倘若失信被执行人公然违背了法院所下达的关于限制消费的命令,进行了相关的消费行为,那么他们便有可能面临拘留以及罚款等严厉的处罚措施。
更为严重的是,如果这种违规行为触及到了法律的底线,构成了犯罪行为,那么失信被执行人就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的刑事责任。
所谓的“失信被执行人”,即是那些未能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中所规定的义务,并且在特定的法定情形下,被法院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接受信用惩戒的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