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登记离婚手续时需携带以下四项资料:
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至于具体的操作流程,现详述如下:
首先,申请离婚。
在此阶段,夫妻双方应各自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及婚姻关系凭证(如结婚证)等相关材料,并共同签署《离婚协议》;
然后,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办公场所,当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其次,初次审核。
该环节由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负责进行,若经初步审查认定具备离婚条件,则会向申请人发放《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接下来是离婚冷静期。
自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算,30天内,如果男女双方任意一方对离婚事宜持有异议,皆有权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最后,审查与登记发证。
在冷静期结束后的第三十日,双方应再次携同相关证件至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颁发离婚证书。
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严格审查,若确认符合条件,婚姻登记员将按照工作规范为其颁发《离婚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