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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离婚要携带什么证件

登记离婚要携带什么证件
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就意味着夫妻关系的结束,会带来财产关系的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等。根据提出离婚的实际情况不同,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离婚并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儿,对任何一方都是一种损失。当然,这也并不是说不能离婚,在满足离婚条件的情况下,夫妻之间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2024-05-01 16:35:25 已帮助28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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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离婚要携带什么证件
办理登记离婚手续时需携带以下四项资料:
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至于具体的操作流程,现详述如下:
首先,申请离婚
在此阶段,夫妻双方应各自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及婚姻关系凭证(如结婚证)等相关材料,并共同签署《离婚协议》;
然后,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办公场所,当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其次,初次审核。
该环节由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负责进行,若经初步审查认定具备离婚条件,则会向申请人发放《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接下来是离婚冷静期。
自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算,30天内,如果男女双方任意一方对离婚事宜持有异议,皆有权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最后,审查与登记发证。
在冷静期结束后的第三十日,双方应再次携同相关证件至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颁发离婚证书。
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严格审查,若确认符合条件,婚姻登记员将按照工作规范为其颁发《离婚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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