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备固定收入来源的。
根据被判给方每月总收入的20%-30%这一区间来进行裁量,至于在诸如北京、上海、广州及深圳等一线城市的此类案件中,具体金额的设定则需要遵循800-2000元人民币/月的原则。
若
抚养义务人需承担两个以上孩子的
抚养费用,那么其所承担之比例便可适度提升,然而一般来说,此比例不应超过其月总收入的50%。
2.对于收入较高者而言。
按照前述比例计算出的结果若超出了上述范围,那么在没有特殊情况发生的前提下,其每月所支付的抚养费最高上限为3000元人民币。
3.对于收入相对较低者。
按照前述比例计算得出的结果若低于上述范围,如果他们拥有较多的其他财产,那么法院可能会考虑不按照上述比例而是按照上述范围来进行判决,以确保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反之,如果他们的财产并不充裕或者根本没有任何财产,那么法院将综合考虑
抚养人的抚养能力,有可能会选择低于上述范围的判决方式,以
保证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能够得到满足。
4.对于无收入来源者。
法院可以考虑用他们的
个人财产来抵扣
子女抚养费。
如果他们具备劳动能力,那么法院原则上应该要求他们支付子女抚养费,因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无论他们目前是否有收入都无法免除这一责任,必须要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
5.对于子女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出国留学(需经过父母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
法院可以考虑超过上述范围来进行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