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持卡人并非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且其未能按时、全额偿还信用卡逾期款项的行为,仅被认定为是合同纠纷的一种表现形式,不构成刑事范畴内的犯罪,那么持卡人应该按照与银行签订的相关合同条款,对自己所应当承担的相应民事法律责任负责。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倘若经证实持卡人存在恶意透支的情况,并且金额已超过了5000元,那么警方有权进行立案调查。
在这种情况下,除却刑事处罚外,持卡人还需缴纳相当数量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文规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便属于信用卡诈骗活动,一旦涉及的数额较大,便面临着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的刑罚,以及2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金;
若数额巨大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话,将面临5年至10年的有期徒刑以及5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罚金;
若是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极端严重情节的话,将会受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刑罚,同时须支付5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罚金,或者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