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的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如下:
首先,对于乔迁损失的补偿费部分,需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架构以及其使用寿命进行档次划分,然后再依据每平方米的具体价格进行计量及支付;
其次,对于过渡期住宅补偿费而言,需要参考涉事居民临时性的居住条件,然后再依此对被拆迁房屋的住户按月进行补贴;
最后,在奖励性质的赔偿费用方面,相关地区的地方政府将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及其所遵守的国内与国际相关法律法规加以审定,并要求拆迁单位务必严格执行该政策,不得随意进行修改。
另外,如若被征用者能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前协议并顺利完成搬迁,那么计算其应得的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优先补给面积以及提前完成协议的奖励面积总和,如果这个总值仍低于45平米的话,那么对于其余部分则按照评估出来的单价的80%来进行补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