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存在下述任一情况时,涉及信用卡欺诈活动且数额达到一定额度,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处以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若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而当数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
(2)使用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
(3)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额度或期限透支,且在发卡行催收后仍未偿还的行为。
此外,如果有人盗窃信用卡并加以使用,应按照本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