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因被实施刑事拘留而留有案底的情形,其实并不存在。
所谓刑事案底,乃是指经过正式出庭审理并最终被判定为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个人隐私信息、相关犯罪行为的具体细节、法庭审判过程的各项记录以及最后的判决结果等方面的详尽文档备存。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作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领案件进行侦查活动时,应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之强制手段。
不同于刑事处罚,拘留本质上仅为侦查阶段所采用的一项强制措施,故无法产生案底。
唯有经过刑事处罚,才可能留下必须保存的案底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