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乃是侦查阶段中,执法部门公诉方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凡具备以下几种情况者,皆可申请获得取保候审:
其一,可能会被处以管制、拘留或者是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罚者;
其二,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如若取得保释,则对个人以及社会不会产生任何潜在的风险与危害者。
然而,法律程序的运作方式却并非如此简单,判定犯罪需待刑事诉讼进程发展至审判程序时方可做出最后裁决,因此二者在诉讼阶段上存在显著差异,并不能将这两个概念轻易地混为一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