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乃是明确知晓他人借由信息网络从事犯罪行为,却仍然为之提供互联网连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抑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便利服务之法律规定。
虽然信息网络对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且深远的推动作用,然而在实际生活之中,仍有部分不法人士滥用此工具进行犯罪行为。
因此,当此类犯罪行为发生时,相关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量刑标准为:
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独课以罚金。
在具体量刑处理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多项因素,如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认罪悔过的表现、主观恶意程度、自首情况、累犯因素等等。《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