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期间,对于处理夫妇之间的债务关系,必须进行深度区分,明确这些债务究竟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责任抑或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
就夫妻一方结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而言,应被确认为该方的个人债务;
而当债权人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其所借贷之款用于婚后的共同生活时,这类债务则应该被评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由夫妇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相关明文规定,凡是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和认可的债务,或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而负担的债务,均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则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类债务确实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同意意见,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债务仍然可以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