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夫妻一方所欠下的债务被认定为夫妇共同之债,那么另一方亦须承担连带责任,夫妻共同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需要动用他们的共有资产来支付这笔债务;
然而,倘若该笔债务被判定为某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另一方则无需为此还款。
所谓夫妻个人债务,系指男女其中一方在结婚之前所累积的债务,且这些债务与婚后共有的生活并无紧密联系,仅仅是为了满足个人的欲望和消费习惯而产生的债务。
个人债务主要涵盖了如下几类情况:
首先,夫妻双方在婚前已达成协议,约定由某一方独立承担的债务,但需排除那些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情形;
其次,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戚朋友所产生的债务;
再者,一方未经配偶同意,私自筹集资金进行商业运营活动,其所得收益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的债务;
最后,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