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指出,当企业正式宣布破产之时,在清偿完所有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之后,破产财产将依循以下特定次序进行妥善清偿:
首先,是破产企业拖欠员工的薪资及医疗、伤残补贴、抚恤费用等;
其次,是应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再次,是破产企业拖欠的除上述款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所欠税款;
最后,才轮到普通破产债权。
若破产财产无法完全满足同一顺序的清偿需求,则需按照相应比例进行分配。
此外,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也将参照该企业员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予以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