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
诉讼请求在法律范围内不涉及任何
财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收取的费用应在每个案件中根据案件难度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范围是800元到10000元不等。
如果案件涉及
财产权益,那么基础服务费应为1000至2000元每件,然后根据争议财产的价值再实行阶梯式收费制度,即在超过1万元的情况下,按照以下比例来计算费用。
收费比例规定如下:
对于争议标的额低于100000元部分,收费比例为5%至6%;
对于争议标的额位于1000001元至1000000元区间范围内的部分,收费比例则为4%至5%;
以此类推,当争议标的额高于500000欧元时,收费比例将逐渐降低至1%至2%。
特别地,对于争议标的额在1000001元至5000000元之间的情形,收费比例会保持在1%至2%之间,而对于超过5000000欧元的部分,收费比例将调整为0.5%至1%。
(二)在
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案件没有涉及到财产权益问题,每位
当事人需要支付的费用应在1500元到12000元之间;
反之,对涉及到复杂财产关系的案件,需按照涉及财产关系的
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最小值,不得少于2000元。
在审判阶段,若不涉及财产权益问题,律师事务所应收取的费用为:
作为被告方
辩护人角色的,应在2500元至20000元之间;
如担任
自诉人或
被害人的
诉讼代理人,需支付的费用则为2000元至15000元之间。
而在涉及到财产权益问题的案件中,律师事务所所需收取的费用则须按照
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来执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
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
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
申诉和控告、
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
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