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之房产,并非必然成为伉俪间的共有资产。
若该房产系用夫妻共同财产所购得,则可归属于夫妻共有所持。
反之,若该房产仅由某一方的父母支付资金进行购买,那么此等款项应被视为是对他们各自孩子的独立赠予。
然而,倘若父母明确声明此项赠予行为同时涉及到两个子女,则情况另当别论。
且当房屋的所有权证书被登记在其中一位子女的名下时,应可被视为对该子女的单独赠予,进而被界定为夫妻个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