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以下状况之一者,应被认定为已组成以婚姻关系为基础的稳定同居关系:
(1)已婚人士与他人公开举办具备婚礼流程的典礼仪式;
(2)已婚人士虽然并没有依照传统的方式与他人举行婚礼仪式,但是却以伴侣的身份互相称呼,并且在外部环境中以夫妻的身份公开出现在众人面前。《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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