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明确指出,若存在法定情形之一的,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且诈骗金额达到一定标准者,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惩罚,同时需额外承担罚款额度在人民币1万元至10万元之间;
如犯罪性质更为恶劣、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其刑期将上升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同时罚款额度也增至2万元至20万元之间;
而对于犯罪情节极其严重、诈骗金额特别巨大的罪犯,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处罚,同时还须承担2万元至20万元之间的罚款或没收全部财产的附加责任。《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