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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是什么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2024-04-30 13:40:20 已帮助293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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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是什么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公安机关对于涉嫌犯罪而被采取拘留措施的人员,如认为有必要进行进一步调查并提出逮捕的建议,必须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向其所属地区的人民检察院提交相关审查审批申请。
在此基础上,在特殊情况下,如涉及跨区域或屡次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适度延长一到四个工作日。
此外,针对涉嫌重大犯罪活动且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特征的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再度延长至总计三十天。
接下来的流程中,人民检察院作为监督执法机构,应在接到公安机关递交的逮捕批复申请书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作出批准逮捕或是不予批准逮捕的具体决策。
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公安机关须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嫌犯,同时及时将执行结果反馈给人民检察院等候后续安排。
最后,针对必要的案件侦查工作以及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人员,依法予以取保候审或是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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