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公安机关对于涉嫌犯罪而被采取拘留措施的人员,如认为有必要进行进一步调查并提出逮捕的建议,必须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向其所属地区的人民检察院提交相关审查审批申请。
在此基础上,在特殊情况下,如涉及跨区域或屡次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适度延长一到四个工作日。
此外,针对涉嫌重大犯罪活动且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特征的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再度延长至总计三十天。
接下来的流程中,人民检察院作为监督执法机构,应在接到公安机关递交的逮捕批复申请书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作出批准逮捕或是不予批准逮捕的具体决策。
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公安机关须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嫌犯,同时及时将执行结果反馈给人民检察院等候后续安排。
最后,针对必要的案件侦查工作以及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人员,依法予以取保候审或是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