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申请及其债权人权益保护问题,请您知晓以下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在处理破产财产时,首先要优先偿还的是各种破产费用及共同利益债务,然后再依照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破产人士所拖欠的员工工资、医疗费用、残疾补助以及抚恤费用等,同时还要支付公司应该替员工代缴的各项社保基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以及法律与法规明文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士应当缴纳而尚未支付的但不属于上述(一)中所述范围之内的各类社保险费以及他们所欠的应纳税款;
(3)最后清算的是普通破产债权。
如若破产财产无法完全满足同一顺序下各债权人的清偿要求,则将依据清偿比例来进行分配。
此外,必须强调的是,破产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及高级管理层的工资需参照该企业全体员工的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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