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合同事务专题 > 合同纠纷专题 > 合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情形

合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情形

合同不安抗辩权之实施条件如下:
首先,在所签定的契约中必须存在履行次序之差异;
其次,双方当事人需就同一具有负债性质的双务合同承担相应责任;
再次,对于先行履行债务的一方而言,其债务已达到清偿期限;
此外,先行履行义务者还须具备充分的证据以证明相对方无法履行债务;
最后,若后履行义务者未能提供担保,或者其履行能力显著下降,且存在不能履行对待给付的实际风险时,方可适用合同不安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新修订:2024-04-30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