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期执行乃中国特有之法律制度,即对于应判处死刑,却不必立即执行罪犯者,在判决死刑之外同时宣告缓期执行,实施劳动改造,以视其日后表现。
换言之,在法律规定的允许范畴之内,无需立即执行死刑的罪犯,可同时被判处死刑和缓期两年执行徒刑。
使用死刑缓期执行需满足两大必要条件:
首先,罪犯之行为须构成死刑之罪名;
其次,罪犯无需立即执行死刑。《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