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客体分析表明,该罪行的侵害对象乃为国家机关信用与日常运行秩序,这也是将此罪行与侵财性诈骗罪相区分的关键要素之一。
2、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层面来看,本罪行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为实现诈骗目的而冒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
具体表现如下:
(1)行为人须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的行为;
(2)行为人须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即通过虚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大肆炫耀,利用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赖,从而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3、从犯罪主体角度看,本罪行的实施者为一般主体,即所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能成为本罪行的实施者。
无论是非国家公职人员还是国家公职人员,都可能成为本罪行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的分析显示,本罪行的实施者只能是故意为之,其犯罪动机在于谋求非法利益,此处所称的“非法利益”不仅限于物质利益,还涵盖各类非物质利益。《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