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死亡时可供继承的财产首先分配给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即配偶、婚生且养育之子女以及与其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亲生父母以及与他们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以及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以及与他们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相对应的,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
在这里,我们务请大家注意,本法律中所提及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词汇,通常情况下包括了已婚生育的子女、非婚生育的子女、领养的子女以及与他人存在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同时也包含了亲生的父母、领养的父母以及与他人存在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以及与父母同辈分的兄弟姐妹、与父亲不同母亲或者与母亲不同父亲的兄弟姐妹、领养的兄弟姐妹以及与他人存在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