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于夫妻双方共同贷款购买之房产属于两人
共有财产,故相应地,尚未还清之贷款亦归于夫妇双方之
共同债务,此时,双方均有责任与义务共同负担还款事宜。
二、若两位在婚姻关系中出现情感破裂以致
离婚,那么此项负债将依旧须由夫妇二人共担,共同偿还。
然而,如夫妇双方经友好协商,得以由其中一方单独负责偿还,则亦可由该方独自承担此项责任。
三、倘若离婚之后,购
买房屋者因经济能力所限无法继续支付
房屋贷款,银行仍保留向其前任配偶追索之权利。
在此情况下,未获得房屋者代替另一方向前述银行偿还了房屋贷款后,代偿一方可依法向另一方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