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风景名胜区的经营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旅游经营者应确保所提供的商品与服务满足对人身及财产安全之要求。
同时,旅游经营者若已获取与其业务相关的质量标准等级认证,则不得在其设施及服务水准上低于此等认证所设定之标准;
反之,如尚未获得质量标准等级认证者,亦禁止使用该等质量等级的称谓及其标识。
因此,对于实际前往风景名胜区进行有偿游览活动的游客而言,收取门票的景区具有保护游客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并应为游客提供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攀岩设施。《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可知,游客可以要求景区的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