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转让效力的理解:
首先,债权在让与人与受让人间进行有效转移。
当涉及到全盘转让时,受让方将会取代原来的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而原来的债权人将从该合同关系中退出;
若为部分转让,则受让方面临着新的机遇,加入到原先的合同关系之中,成为了其中的共同债权人。
其次,作为合同关系的延续,让与人有义务将所有债权的证明文件完整地递交给新的债权人。
这其中包括了关于债权的各种详细信息,例如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可能存在的抗辩以及债权所依赖的担保具体状况等等。
此外,让与人还必须把其拥有的所有相关担保物和文书的所有权全部转移交给新的债权人,以确保合同关系可以顺利地继续下去。
最后,当让与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至受让人之后,依据于原始债权的二级附属权益,例如抵押权、留置权、定金债权、保证债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也都将相应地随之移转至此涉及到的每个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