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受到刑法定责下的拘留措施并不意味着拥有案底。
所谓的案底,实则是内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机关针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经由审判认定为有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信息及重要内容,涵盖了相关的犯罪经过、审判流程以及最终判定结果等信息的综合档案。
其中,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拘留特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特殊紧急状况时,对于现行违法者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并非刑事处罚,它仅作为侦查环节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而已,因而在当事人的档案中并无任何案底留存痕迹。
仅有经过刑事处罚确认的人员才可能成为案底记载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