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经由登记机关正式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仍然有机会对其进行更改或撤销。
当涉及到财产分配的相关条款时,若男女双方产生犹豫与后悔之情,请求修改或取消原先的财产分割协议,他们有权向当地法庭提起诉讼。
然而,当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深入审查后,倘若没有发现签署财产分割协定时有任何欺诈、压迫等不正当行为,则将拒绝接受此类诉讼请求。
因此,离婚协议书尽管能够重新考虑,但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分析。
如果证明在签署离婚协议过程中确实存在欺骗性或恐吓性的情况,并且具备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这一主张,向法庭提出的诉讼是可能获得修改或撤销的支持。
然而,在这个前提下,如果离婚协议确实是出于自愿缔结,只是事后产生了改变主意的想法,即使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在法庭上受到准许,这种旨在修改或撤销原来协议的要求也难以因法院的批准而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