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制度可采用保证人和保证金两种形式作为保证。
所谓“取保候审”,乃是指侦查、起诉以及审判三个环节的司法机关,针对尚未遭受拘禁且正受刑事追究之人士,为了确保他们不会逃脱对应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依法令其提供担保人员或者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据此出具相应的担保文书,以此来确保应传唤者及时报到的一种刑罚执行机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