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当双方均为机动车辆驾驶员时,其赔偿处理方式是由各车方自行运用各自所购买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对彼此进行理赔。
若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无法涵盖全部理赔费用,那么超出部分将由责任方按照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分别承担。
在此情况下,若双方中有任一方拥有保险,即可通过保险机构进行相应的理赔。
然而,若其中一方为机动车辆,而另一方则为非机动车辆或行人,那么机动车损失方的百分之五十的损失可从对方处获得赔偿,相反的,百分之五十的损失将由自身负责。
若存在任何保险,则可由保险公司提供补偿。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应由机动车一方使用其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来对待对方,对于超出强制范围的部分,双方需按各自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分担。
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并非所有的交通事故仅涉及单方面的责任主体。
当该事故系因双方均存在违规操作而引发时,则需要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主要的赔偿步骤包括:
首先由保险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各方损失情况进行大致估算,然后进行等价折算,最终由一方向亏损方支付剩余的赔偿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