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之中,受害者有权请求获得以下各项赔偿:
人身损害方面的赔偿,具体涵盖了如下几种费用:
首先是医疗费;
其次是误工费、护理费;
再次是交通费、住宿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
此外还有必需的营养费。
其次,如果造成受害者伤残的情况下,还可向肇事方索取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由于康复护理、继续治疗而实际产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最后,若受害人不幸离世,其家属还应得到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为处理丧葬事宜所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同时也有权要求肇事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至于财产损害赔偿部分,则需根据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进行计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