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对于售卖假冒伪劣化肥给农业生产带来严重损害的违法行为人,将予以严厉处罚。
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若造成生产损失达到较大程度者,将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须附加单处罚金,罚金数额为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
如生产损失达到重大程度,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附加罚金,罚金数额亦为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
而如果生产损失达到特别重大程度,那么被告人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须附加罚金,罚金数额仍为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或者直接没收其全部财产。《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