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刑事诉讼法中所确立的辩护委托原则,详细的规定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自犯罪嫌疑人首次受到侦查机关的审讯或遭受强制措施之日起,便享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其次,在侦查阶段中,犯罪嫌疑人均只能够选择委托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律师,然而在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他们则有权利委托近亲属、朋友等人作为辩护人;
最后,辩护人应依据确凿的证据,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无罪或减轻刑罚的辩护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