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影响其产生的原因并非源于当事人自身意愿所能控制的外界因素,而是与此相反,诉讼时效中断的出现则与当事人本身的意志——比如以行使权利或是执行义务为目的的声明或者行为相关联。
(2)针对诉讼时效中止而言,它仅可能出现在诉讼时效期限的最后六个月之内;
然而,对诉讼时效中断来说,即使是时间进行中的各个阶段也有可能发生这种情形。
(3)在诉讼时效中止这个情况下,虽然它是完成时效的一种短暂阻滞,但在此之前已经开展的实效期仍然保持其法律效力,直至中止事件消散之后,再行开始时效进程;
相较之下,诉讼时效中断就是完成时效的一大难题,这就意味着打断以前实施的实效期宣告无效,从中断之处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根据实际状况来看,中断前后实际上存在着两个诉讼时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