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诉讼时效得以暂时停止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遭遇无法预知且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因素;
其次,作为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被告,若其没有相应的法定代理人进行辩护,或者法定代理人不幸去世、失去了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代理权等法定职能;
再者,如果继承发生后还未能及时确认继承人或是遗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职责范围;
最后,当原告的权利受到被告或其他第三方的非法控制时,也可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止。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