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用以证实案件真相的证据须严格遵循相关法规的限制与规范,以保障他人权益不受侵犯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前提。
若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例如未经授权擅自侵入他人房间或通信设备等行为,是得不到法庭认可确认为有效证据的。
因此,只有符合以下三项基本要求的录音证据,才能在法庭上被采纳为有效证据:
首先,录音证据必须保持完整无损,未经任何形式的剪辑、篡改或伪造,且其内容应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续性,能够清晰地反映出事件的全过程。
其次,录音证据的获取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权或违反其他法律禁止性规定。
例如,通过窃听手段在工作场所或私人住宅内获取的录音材料,即属违法所得,无法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最后,对方当事人如对录音证据提出异议,需提供充分的证据来反驳,否则该录音证据将被视为有效证据。
然而,即使对方当事人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来反驳,法庭仍会对录音证据进行深入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存在疑点。
若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证据提出质疑,并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则该录音证据将丧失其证明力;
反之,若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反驳,法庭将会确认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