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明确法律条文,对于存在如下情况者,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具体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一、伪造或变造各类金融票证,情节轻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
情节严重者,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达到五万元至五十万元;
而情节特别恶劣者,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同时需面临罚款或没收全部个人财产的处罚。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伪造或变造汇票、本票、支票;
(2)伪造或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3)伪造或变造信用证及相关的单据、文件;
(4)伪造信用卡。
若涉及到单位犯罪的,还应当对单位进行罚款,且对直接负责的领导干部以及其他人按照此条款予以处罚。
另外,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进行持有、运输,甚至是持有的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等情况下,且数量较大时;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且数量较大;
(3)利用虚构的身份信息申请信用卡;
(4)进行销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身份信息骗取信用卡。
同时,对于盗取、收购,或是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也必须依据上述条款处罚。
在此基础之上,倘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犯有第二款罪行,将会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