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费的计算方法及其标准如下: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2.由于征收行为导致的搬迁以及临时居住地安装费用;
3.因实施征收行为引起的企业或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中断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涉及到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价办法》进行权威评估后得出。
若对政府所提供的拆迁补偿表示异议,被拆迁者有权依法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相关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须按照国家的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支付。
对于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参考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相关规定自行制定。
在此基础上,当庄稼种植面积达到每位农业人口一亩以上时,被征用到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应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每年每亩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而对于之前的人均耕地不足一亩的被征地单位来说,耕地每被征用一亩,则安置补助费从年产值的四倍开始计算。
若人均耕地上有所降低,且降幅达到了0.1亩的程度,每减少0.1亩就需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作为安排安置的补贴,然而其总价值不应超过年产值的十倍数值。
如若通过上述方法仍未能保障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经过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可以适当再增加安置补助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